![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(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)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(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)](/defimg/522.jpg)
发票使用有何规定?
(一)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,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、重号等印制、装订方面错误,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。
(二)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,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,字迹清楚、真实、准确,并按顺序使用;如填开错误,应完整保存各联次。
(三)严禁私售、涂改、撕毁、转借、代开、填补、变造跳号、单联填开,跨单位、跨发票种类使用和在发票上弄虚作假。
(四)对作废的空白发票,应切角或加盖“作废”戳记。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: 一、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。作废的条件如下: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修订<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 )第二十条。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 (一)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 (二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 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 本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 二、在开票的次月发现发票开具错误,并且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交给购货方,销货方自己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。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7〕18号)第一条第四款。 (四)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,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 三、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经交给购货方,购货方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拒收发票的,开票之日起90天内销售方持购货方拒收说明,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。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7〕18号)第一条第三款。 三)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 四、购货方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,发现开票有误以及发生销货退回、开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,申请开具负数发票,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,为其开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,购货方将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交给购货方,购货方凭购货方主管国税出具的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开具负数发票
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什么要求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的通知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:
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:
(一)项目齐全,与实际交易相符;
(二)字迹清楚,不得压线、错格;
(三)发 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 票专用章;
(四)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。
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,购买方有权拒收。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: